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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山东省禹城市L镇Y村54名村民因认为本村145亩土地被违规承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包期限长达30年,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于2024年10月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无效。然而,一审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了村民的起诉。村民不服,委托北京中贯律师事务所罗永波律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时任村干部张某为被告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被告是否“明确”。
胜诉结果
2025年10月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14民终4950号《民事裁定书》,采纳了罗永波律师的上诉观点,裁定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1482民初4050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法院观点
德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应当具体明确,能够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涉案合同由张某与窦某某、王某某签订,村民将签字的张某列为被告,完全符合“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至于张某的签字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村集体履行职务行为,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需要查明的内容,不应在起诉阶段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件意义
此胜诉裁定,维护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为后续实体审理奠定了基础。接下来,禹城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本案的核心问题:
1、涉案土地承包程序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的强制性规定。
2、长达30年的租期是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3、涉案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1、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2、实体方面(待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
结语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本次上诉的胜利,是维护54名村民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北京中贯律师事务所罗永不律师团队将继续代理本案,致力于在实体审理中揭示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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