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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至关重要的一环便是诉讼时效。在以往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自己的房屋被强拆了、土地被清表了才想起来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提起行政诉讼说实话已经很晚了,比如:“在见到政府送达的《征收公告》、《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这个文件对我们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我们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想必大家也知道,一旦错过这一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即使侥幸立案,也会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今天我们主要来聊一聊在遇到强拆时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然,法律也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比如,若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起诉期限一般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这就是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形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增加了复议前置案件的情形,那么该特殊规定的时效将会经常用到,因此,一定要铭记于心。
一般行政案件适用的起诉期限普遍为6个月,但是要注意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也就是我们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一旦超过该诉讼时效,后期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维权最重要的就是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免自己在这个案件中处于优势地位,后期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导致案件败诉,当我们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果断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常说的越早维权对自己的财产越有利,以免后期一直拖延,导致错过起诉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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