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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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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户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房屋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数额,评估机构的选定尤为重要,其选定有着法定程序。

    根据590号令第20条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一、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定通知

    告知被征收人评估机构选定的时间、方式、候选名单及异议期(5-10天),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书面送达被征收人,未书面送达的,可能导致选定无效;

    二、提供候选名单

    从省级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名单一般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需具备房地产估价一级或二级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协商选定

    全体被征收人在公告后5-10天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超过50%被征收人选定同一机构,则确定为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四、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由被征收人投票,得票最多的机构当选或者是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

    五、公示

    公示选定结果包含机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不少于3日,对选定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在此过程中,候选机构未备案或无资质,将会导致程序违法;直接指定评估机构,则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若存在利益关系,则影响公正性。协商会议记录、投票结果、随机选定过程由参与人签字确认。若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评估无小事,欢迎您就评估机构选定一事参与讨论,来电来函反映您在房屋拆迁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025-02-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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