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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件事明明是村委会或者拆迁公司做的,最后却要由政府来承担责任。这背后涉及的就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
最近,河南浚县的一起案件和最高检发布的一起指导性案例,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这两者的区别与适用,关乎每一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一、 真实案例回顾
案例1:行政委托的典型
河南浚县的L女士,她的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了。村委会说,这是为了履行老人多年前与邻居签的协议。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关键问题:
第三人公共项目涉及的征收土地本就是被告的职责所在,案涉房屋拆除后的土地用途为该项目的建设所需,且拆除过程中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第三人的拆除行为的客观上辅助了被告公共项目的实施。
1、目的的公益性:拆除目的是为了给公共项目“XX文化园”建设项目清理土地,属于为公共项目建设做土地征收的行为。
2、职责的法定性:根据《土地管理法》,这类项目的用地审核、补偿安置等法定职责,属于乡镇政府,村委会本身并没有该等权力。
3、行为的关联性:在整个过程中,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场,且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镇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判断是否存在行政委托,要看实质履行的职责内容。当村委会的行为在客观上辅助了镇政府履行政府法定职责时,应视为行政委托,该案中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属于新镇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应由新镇镇政府来承担。由于程序违法,镇政府最终被判决败诉。
案例2:行政授权的典型
在上海的钱某案中,情况则完全不同。村委会拒不受理和上报钱某的宅基地申请。村委会的该项行政权力来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最高检以该案的监督作为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受理、公示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一项独立行政管理职责。此时村委会是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项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如果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这项职责,公民就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属于村民自治”为由驳回起诉是不对的,检察院对此进行了监督并成功改判。
二、 比较:委托 vs. 授权
记住这张表:快速区分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
特征 | 行政委托 | 行政授权 |
权力来源 | 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 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接规定 |
行为名义 |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如镇政府)的名义行事 | 以被授权的组织(如村委会) 自己的名义行事 |
责任承担 |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责任 | 由被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责任 |
本质 | 是职权的“借出”,责任主体不变 | 是职权的“给予”,创设了新的责任主体 |
举例 | 政府让村委会去干活,出事了政府担责。 | 法律直接给村委会一项权力,村委会自己用、自己负责。 |
三、律师意见
1、如果是以政府名义(如盖着政府的章),或如河南浚县案例中,行为本质是政府(受政府委托为行政行为)的活,那就告政府。如果是村委会用自己的名义行使一项法规给的权力(如上海案例中的宅基地初审权),那就告村委会(授权)。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说这个事由某某组织负责。如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是行政授权;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又在干政府的活儿,那很可能就是行政委托。
三、 为什么明确二者的区别很重要?
厘清”委托“与“授权”,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1、明确了被告,维权之路才更有方向。避免老百姓被“踢皮球”,在“政府大门”和“村委会办公室”之间来回跑。
2、督促政府“不甩锅”:法定职责必须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方法履行,行政机关不能通过默许甚至暗示的方式让其他组织,例如村委会,去处理敏感事务,自己则却“隐身”幕后逃避责任。
3、规范受委托、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例如村委会)“用好权”,因为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其行为不再是简单的“村民自治”,而是带有公权力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法审慎进行,否则同样会成为被告。
结语
而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是公平实施法律的前提。无论是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授权,其核心宗旨都是规范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下次当您遇到类似“权责不清”的问题时,不妨多问一句:这个行为的权力根源到底在哪里?这样做,不仅是在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在共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
案例来源
1、《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 0621行初55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五【检例第237号】《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
温馨提示:
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中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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